演講主題:核能電廠輻射防護作業
演講者:台電核能後端營運處 工程技術組組長 蕭向志 博士
講座主持人:林素霞 老師
記錄者:吳政龍
記錄者指導教授:孫茂誠 教授
共同指導 : 李季燃 教授
日期:101.12.24( 15:10~17:00 )
核能電廠的潛在危險來自於反應器內的大量放射性物質,為了防範放射性物質從電廠釋放到環境裏,傷害民眾。整個核能電廠從設計、施工到運轉,甚至於意外事故的處置,都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法規要求。整個核能電廠安全措施設計理念植基於「深度防禦」的哲學。所謂深度防禦,是將放射性物質置於層層安全保護防禦屏障之中,以阻止放射性物質與外界環境接觸。深度防禦的邏輯如下:縱使第一層防禦因故而失效,還有第二層防禦可提供安全保護;要是不幸第二層防禦也敗下陣來,仍然有第三層防禦,甚至第四層防禦……可持續提供安全防禦。多層防禦的目的是要把核能電廠發生核子事故的機會及其產生的影響均降到非常低的程度
核能電廠採行的是「深度防禦之安全防護體系」。首先,在選定廠址時即會通盤考量地震、風災、水災……等等影響安全的地理特徵因素,以防患事故於未然。核能電廠的整體設計需通過安全評估審核之後,才能取得建廠許可,開始興建電廠。電廠在施工階段,皆採用最適當的工程結構。選用最合適的材料物件及儀器設備,並在原子能委員會的監督下,確實做好建廠時期的品管和品保工作,將施工的誤失減至最低。建廠完成後,必須通過各種試驗,才能得到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核發的運轉許可證。自此,電廠方可進入商業運轉發電的階段。運轉核能電廠時,電廠訓練有素的操作人員,在管制單位原子能委員會的監控下,嚴格遵循運轉規範來操作核能電廠,以降低發生事故的機率。儘管在電廠設計、建造、和平日運轉上都能達到相關安全規範要求,但核能電廠仍然可能因機件發生故障而必須暫停發電,此時依靠電廠配備的特殊安全設施,以及保護系統將反應器內產生的衰變熱持續移除。
萬一特殊安全系統亦不幸發生了故障,電廠於是進入所謂的異常事件情況,此時運轉員可以依據事先準備好的「緊急操作程序書」,和廠方提供的技術支援搶救機組,以阻止事件的進一步惡化。如果異常事件處置失當,持續惡化,演變成嚴重事故,並導致圍阻體喪失功能,造成放射性物質外釋到環境中時,還可以依據事前擬定的嚴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劃,指導電廠附近民眾掩蔽或疏散,減少劑量,把事故的傷害減到最小。整個核能電廠安全措施從設計、建造、到平日正常運轉,基至於異常事件的搶救措施、嚴重事故的處置應變等,都顯現層層防禦的安全設計理念,核能電廠的安全性可說是達到工程技術的極限。
有人擔心反應器爐心會像原子彈一樣的爆炸,造成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迅速的擴散。事實上,這種事故絕對不可能發生於沸水式及壓水式反應器的,因為原子彈中可裂物質(鈾235或鈽239)的含量高達90%以上;而輕水式反應器所使用的核燃料,其中的可裂物質含量卻僅僅為2 ~ 5%而已。另外,也有人擔心核反應器爐心會因巨大熱能的產生而解體,造成放射性物質的外釋,亦即發生類似車諾比爾電廠核能災變的事故,這種擔心也是不必要的。由於輕水式反應器所使用的緩和劑是普通水,不同於車諾比爾核能電廠的中反應器所使用的石墨。石墨與水有著截然不同的特性,因此輕水式反應器亦不可能發生類似車諾比爾核能災變的意外事故。
核子事故演變過程在時間序列上可以區分成三個時期:緊急期、中期和復原期。
緊急期包含兩個階段:一是放射性物質有大量外釋的危機存在;換句話說,也就是從確認放射性物質有可能洩漏到環境開始,到真正有相當數量的放射性物質外釋為止。另一是指放射性物質外釋數小時之後。緊急期必須採取立即的防護行動,整個行動須要依據電廠事故發生的時序對電廠的現況,以及預估之環境的輻射劑量。這個時期的曝露途徑,包括來自核能設施本身、放射性物質煙團、沈積於地表的放射性物質等體外曝露,以及吸入放射性物質煙團內核種所導致的體內曝露。
中期指的是事故發生後,放射性物質的外釋已經獲得控制,並且已經得到可靠的環境輻射偵測數據,可以作為防護行動執行的依據。在這一時期,大部份可能外釋的放射性物質都已經釋出,且沈積於地表。重要的曝露途徑是,地表沈積放射性物質的體外曝露,和食用受到輻射污染之食物的體內曝露。通常此一時期涵蓋的時間範圍在數小時到數天之間。
復原期又稱後期,是指緊急期和中期階段所實施的防護行動已經解除,回復到正常生活狀態。此一階段涵蓋的時間有可能為幾個月,也有可能長達數年;防護的重心為降低住宅區和農地的污染。主要的曝露途徑和中期的相類似,體外曝露來自於附著於地面、道路和建築物的放射性物質;體內曝露則來自於污染地區的農產品或吸入沈積後再懸浮的放射性物質。
由於不同事故階段,輻射曝露途徑迥異,自然得採取不同的防護行動。緊急期採取的防護行動旨在降低放射性物質煙團所造成的劑量,因此以掩蔽、疏散、和服用穩定性碘片為主。中期和復原期實施的防護行動,則是針對如何降低地表沈積放射性物質以及污染食物飲水所造成的劑量,採取的行動有食物管制、除污、和暫時移居他處等。
取自:http://vm.nthu.edu.tw/science/shows/nuclear/safety/index7.html
核能電廠採行的是「深度防禦之安全防護體系」。首先,在選定廠址時即會通盤考量地震、風災、水災……等等影響安全的地理特徵因素,以防患事故於未然。核能電廠的整體設計需通過安全評估審核之後,才能取得建廠許可,開始興建電廠。電廠在施工階段,皆採用最適當的工程結構。選用最合適的材料物件及儀器設備,並在原子能委員會的監督下,確實做好建廠時期的品管和品保工作,將施工的誤失減至最低。建廠完成後,必須通過各種試驗,才能得到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核發的運轉許可證。自此,電廠方可進入商業運轉發電的階段。運轉核能電廠時,電廠訓練有素的操作人員,在管制單位原子能委員會的監控下,嚴格遵循運轉規範來操作核能電廠,以降低發生事故的機率。儘管在電廠設計、建造、和平日運轉上都能達到相關安全規範要求,但核能電廠仍然可能因機件發生故障而必須暫停發電,此時依靠電廠配備的特殊安全設施,以及保護系統將反應器內產生的衰變熱持續移除。
萬一特殊安全系統亦不幸發生了故障,電廠於是進入所謂的異常事件情況,此時運轉員可以依據事先準備好的「緊急操作程序書」,和廠方提供的技術支援搶救機組,以阻止事件的進一步惡化。如果異常事件處置失當,持續惡化,演變成嚴重事故,並導致圍阻體喪失功能,造成放射性物質外釋到環境中時,還可以依據事前擬定的嚴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劃,指導電廠附近民眾掩蔽或疏散,減少劑量,把事故的傷害減到最小。整個核能電廠安全措施從設計、建造、到平日正常運轉,基至於異常事件的搶救措施、嚴重事故的處置應變等,都顯現層層防禦的安全設計理念,核能電廠的安全性可說是達到工程技術的極限。
有人擔心反應器爐心會像原子彈一樣的爆炸,造成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迅速的擴散。事實上,這種事故絕對不可能發生於沸水式及壓水式反應器的,因為原子彈中可裂物質(鈾235或鈽239)的含量高達90%以上;而輕水式反應器所使用的核燃料,其中的可裂物質含量卻僅僅為2 ~ 5%而已。另外,也有人擔心核反應器爐心會因巨大熱能的產生而解體,造成放射性物質的外釋,亦即發生類似車諾比爾電廠核能災變的事故,這種擔心也是不必要的。由於輕水式反應器所使用的緩和劑是普通水,不同於車諾比爾核能電廠的中反應器所使用的石墨。石墨與水有著截然不同的特性,因此輕水式反應器亦不可能發生類似車諾比爾核能災變的意外事故。
核子事故演變過程在時間序列上可以區分成三個時期:緊急期、中期和復原期。
緊急期包含兩個階段:一是放射性物質有大量外釋的危機存在;換句話說,也就是從確認放射性物質有可能洩漏到環境開始,到真正有相當數量的放射性物質外釋為止。另一是指放射性物質外釋數小時之後。緊急期必須採取立即的防護行動,整個行動須要依據電廠事故發生的時序對電廠的現況,以及預估之環境的輻射劑量。這個時期的曝露途徑,包括來自核能設施本身、放射性物質煙團、沈積於地表的放射性物質等體外曝露,以及吸入放射性物質煙團內核種所導致的體內曝露。
中期指的是事故發生後,放射性物質的外釋已經獲得控制,並且已經得到可靠的環境輻射偵測數據,可以作為防護行動執行的依據。在這一時期,大部份可能外釋的放射性物質都已經釋出,且沈積於地表。重要的曝露途徑是,地表沈積放射性物質的體外曝露,和食用受到輻射污染之食物的體內曝露。通常此一時期涵蓋的時間範圍在數小時到數天之間。
復原期又稱後期,是指緊急期和中期階段所實施的防護行動已經解除,回復到正常生活狀態。此一階段涵蓋的時間有可能為幾個月,也有可能長達數年;防護的重心為降低住宅區和農地的污染。主要的曝露途徑和中期的相類似,體外曝露來自於附著於地面、道路和建築物的放射性物質;體內曝露則來自於污染地區的農產品或吸入沈積後再懸浮的放射性物質。
由於不同事故階段,輻射曝露途徑迥異,自然得採取不同的防護行動。緊急期採取的防護行動旨在降低放射性物質煙團所造成的劑量,因此以掩蔽、疏散、和服用穩定性碘片為主。中期和復原期實施的防護行動,則是針對如何降低地表沈積放射性物質以及污染食物飲水所造成的劑量,採取的行動有食物管制、除污、和暫時移居他處等。
取自:http://vm.nthu.edu.tw/science/shows/nuclear/safety/index7.html